为进一步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逐步有序拓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各级各层面工作,近日,辽宁省食安委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全省范围(除参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的城市)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意见》指出,辽宁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每2年为一个创建周期,由省食安委统一部署,省食安办具体组织,创建地区自主争创,按照启动部署、组织创建、评价验收、公示命名等程序进行。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为创建工作主体,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力量和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参与积极性,全方位推进创建工作。创建县(市、区)要研究本区域食品安全治本之策,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要通过创建工作,努力解决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方面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全社会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状况的改善和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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