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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沈晚报:省市场监管局:这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新登记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减”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1〕50号),从全面规范校外营利性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强化价格监管和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严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监管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加强组织保障和协同配合等六个方面对进一步推进“双减”工作进行部署。

  不再新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文件明确,不再新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对已经登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务于2021年底前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完成注销登记或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在规范前对相关市场主体不予办理任何事项的变更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出具前置审批文件,对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不受涉及前置许可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限制。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登记,认真落实相应主管部门严格审批管理的要求,在主管部门确定后,按其明确的分类管理规定,依法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重新规范登记工作。

  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假用户评价等虚假宣传行为

  文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收费行为。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假用户评价等虚假宣传行为,以及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授权要求,做好全省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有关垄断行为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等工作,发现问题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文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宣传、网信、教育等部门加大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力度。提醒辖区内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内广告牌经营单位,限期对已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进行清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发布校外培训广告行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监测监管,严厉打击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和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同时要及时将有关处置情况通报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严厉打击校外培训机构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

  文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校外培训机构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继续配合教育部门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

  文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各部门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及时归集到“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将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在企业名下公示,切实强化信用监管的基础作用。

  文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教育、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强数据共享,为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等提供数据信息支持。省市场监管局成立落实“双减”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执法稽查局、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反垄断处、价监竞争处、网监处、广告监管处为成员单位。各地要比照省局成立工作专班,细化责任分工,压实监管责任,把“双减”任务落到实处。

  辽沈晚报记者 朱柏玲


原文链接:http://scjg.ln.gov.cn/xw/xwfb/202110/t20211029_4304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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