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等六厅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工信石化〔2022〕2号)要求,经园区主动申报,乌鲁木齐市工信局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认定申请。8月8日—9日、8月22日,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组和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了现场复核,经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核查,工作组和专家组一致认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化工产业集中区通过认定,对认定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清单,要求予以限期整改。
现将自治区拟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化工产业集中区)(第七批<3>)名单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石油化工和油区工作处)。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3日-2024年9月12日,共1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监督电话:18999963182 0991-2800207(传真)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拟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化工产业集中区)(第七批<3>)名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23日
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首场座谈会,征求专家学者对最...[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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